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8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營偵字第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煽惑他人犯罪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153條第1款煽惑他人犯罪之罪,煽惑者就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即足成立本罪,與其是否已因實施煽惑行為而獲利無關,亦不因被煽惑人有無犯罪,而影響其煽惑罪之成立。查本件被告雖未及販出「六合彩」明牌,然其既已在公開場合向不特定人講解「六合彩」開牌走勢,並推銷「六合彩」明牌,則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罪。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公然向圍觀之民眾解說及販賣「六合彩」明牌,助長賭博歪風,破壞社會風氣,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販賣賭博明牌規模非大,危害程度非鉅,並兼衡其前於民國82年間,已曾因同樣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83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煽惑他人犯罪罪所用之物,已據其於偵查中供明在卷(偵查卷第7頁參見),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53條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2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 ├──┼──────────┼───────┤ │1 │六合彩歷期走勢單(紅│14份 │ │ │包袋) │ │ ├──┼──────────┼───────┤ │2 │六合彩歷期走勢單(信│23份 │ │ │封袋) │ │ ├──┼──────────┼───────┤ │3 │六合彩歷期走勢單 │11本 │ ├──┼──────────┼───────┤ │4 │白板 │1塊 │ ├──┼──────────┼───────┤ │5 │白板擦 │1個 │ ├──┼──────────┼───────┤ │6 │大型走勢單 │1張 │ ├──┼──────────┼───────┤ │7 │奇異筆 │4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