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方慶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慶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五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慶龍因犯如附表所示本院99年度訴字第486號(附表編號1至4)、99年度訴字第1121號(附表編號5)之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詳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方慶龍因犯如附表所示5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罪名應為「無故侵入住宅」;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增加「99年度偵緝字第205號、99年度營毒偵字第102號」;如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為「99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附為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