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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坤芳張銘晃黃翰義

原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法定代理人
吳文雄
法定代理人
許江麗香
被告
莊南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南田被訴涉嫌共同以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及侵占公司資產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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