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富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輝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雄
- 法定代理人
- 許江麗香
- 被告
- 莊南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南田被訴涉嫌共同以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及侵占公司資產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