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潘炳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安豊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 100年11月24日100年度再字第9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上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