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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請人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惠鈴
相對人
游元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438 號民事裁定、97年度臺抗字第403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聲請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嗣本院就聲請人對於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德分行之債權發扣押命令。茲因聲請人已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爰聲請法院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說明,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法院,自應為智慧財產法院,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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