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3號
- 原告
- 黃玉霞
以上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黃玉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
理由
一、原告呂阿玉、黃玉霞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營聯絡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呂阿玉、黃玉霞請求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應給付原告二人新台幣314 萬元(見原告100年8月22日書狀),原告呂阿玉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由本院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本院100年度救字第44號卷),此經本院調閱該卷核閱無誤。原告呂阿玉因訴訟救助而暫免裁判費,惟共同原告黃玉霞就其請求之部分,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
二、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法第271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呂阿玉、黃玉霞對上開314萬元債權,查無法律及契約有另訂之比例,則依法應平均分受之,即原告黃玉霞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15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黃玉霞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