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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告
黃玉霞

以上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黃玉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

理由

一、原告呂阿玉、黃玉霞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營聯絡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呂阿玉、黃玉霞請求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應給付原告二人新台幣314 萬元(見原告100年8月22日書狀),原告呂阿玉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由本院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本院100年度救字第44號卷),此經本院調閱該卷核閱無誤。原告呂阿玉因訴訟救助而暫免裁判費,惟共同原告黃玉霞就其請求之部分,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

二、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法第271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呂阿玉、黃玉霞對上開314萬元債權,查無法律及契約有另訂之比例,則依法應平均分受之,即原告黃玉霞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15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黃玉霞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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