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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9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潘炳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安豊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 100年11月24日100年度再字第9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上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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