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8號
- 再審原告
- 潘炳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安豊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應依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乃對於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3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