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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8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8號

再審原告
潘炳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安豊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應依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乃對於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3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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