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彭鳳珍
劉宏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首府大學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彭鳳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上訴人劉宏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彭鳳珍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19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985元;上訴人劉宏哲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3,18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30元,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