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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985號

返還保證書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85號

聲請人
温連佑
相對人
飛象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銘
相對人
黃采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2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1年8月6日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全字第2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1年8月6日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20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後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可謂終結。且聲請人業以存證信函限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保證書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全字第22號假扣押裁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限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等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查,經查本件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可謂終結。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限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向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核與前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98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