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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蔡盈貞
  • 法定代理人
    莊南田、呂清棋

  • 原告
    蔡全泰石京鷹
  • 被告
    億載金城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喜林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蔡全泰 石京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億載金城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被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南田 被 告 喜林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500元(遭占 用土地部分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14.5平方公尺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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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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