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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2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廖建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

再審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洪慶麟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林勤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1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77號訴訟救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2月3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裁定已於101年2月9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則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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