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
再審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洪慶麟
- 法定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林勤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1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77號訴訟救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2月3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裁定已於101年2月9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則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