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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杭起鶴陳淑卿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9號

聲請人
林賢鵬

上列聲請人因與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0年度南簡字第1227 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固為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又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推事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推事迴避者,應以推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參照)。又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主觀上疑其不公,自不能遽以偏頗為理由聲請拒卻(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342 號判例參照),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告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鈞院100 年度南簡字第1227號(以下簡稱系爭訴訟)受理在案。系爭訴訟於民國101年2月14日第二次開庭時,承審法官在問答時明顯多所偏袒對造一方,諸多令人質疑之處,若調閱錄音錄影存檔,會更清楚生動;又101年2月14日當日開完庭後,承審法官要聲請人3 日內將主張條文以書狀回覆,聲請人準時呈狀,惟聲請人於101年3月9 日仍未收到下次開庭通知,於是去電詢問,書記官表示法官還在等被告資料,嗣於101年3月13日,承審法官終於發文確定下次開庭日期為101年4月18日,詎書記官於101年4月17日下午3時6分竟來電取消該4月18 日原訂庭期,依上開事實,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一而再有偏頗之虞,聲請人於101年4月17日始知悉上情,為此依民事訟訴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與順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現於本院100年度南簡字第1227 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主張承審法官於101年2月14日開庭時,「在問答時明顯多所偏袒對造一方,諸多令人質疑之處,若調閱錄音錄影存檔,會更清楚生動」等情為由,認為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而聲請法官迴避。惟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自明。本件本院100年度南簡字第1227號卷附101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並無聲請人上開指稱之情形,是故聲請人前揭指摘,顯乏所據,難以採信。又聲請人主張承審法官酌定開庭期日,嗣又取消原訂期日乙節,查係因食品藥物管理局尚未回文,須待此資料續行訴訟,乃將原庭期暫取消,待回文後再續行,此有審理單附在該案卷宗可稽,聲請人以此遽認承審法官有偏頗被告之虞,應屬其主觀臆測之詞,自不足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舉聲請法官迴避事由,無非不滿意法官訴訟指揮之進行,在主觀上疑其不公,或屬法官在審判程序中本其職權所為判斷或裁定之事項,均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即時可供調查之證據釋明承辦法官對訴訟標的有特殊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揆之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尚不得僅據此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則其聲請法官迴避,自無理由,不予准許。

五、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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