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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蔡盈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號

原告
蔡全泰
原告
石京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
被告
億載金城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被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南田
被告
喜林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500元(遭占用土地部分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14.5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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