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蔡盈貞
- 法定代理人莊南田、呂清棋
- 原告蔡全泰、石京鷹
- 被告億載金城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喜林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蔡全泰 石京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億載金城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被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南田 被 告 喜林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500元(遭占 用土地部分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14.5平方公尺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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