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號
- 原告
- 蔡全泰
- 原告
- 石京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合法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培皓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芝光律師
- 被告
- 億載金城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 被告
-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南田
- 被告
- 喜林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清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500元(遭占用土地部分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14.5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