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6號
- 原告
- 夏興國
- 被告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張斗輝
- 被告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費玲玲
上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項聲請業經駁回確定,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救字第101號民事卷宗審認無誤,本院前於101年12月14日以101年度補字第607號裁定令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該裁定已於101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俟原告訴訟救助聲請經駁回確定後,復於102年3月13日函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依本院101年度補字第607號裁定補繳上開裁判費,該通知亦於102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參,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