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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7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721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洪鴻恩
債務人
志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蔡宗宏
債務人
債務人
莊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叁佰貳拾捌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②壹佰肆拾萬玖仟陸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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