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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859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859號

聲請人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關係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玉秀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林瑞成律師(律師證書字號:(101)臺檢補證字第 0398號)為被繼承人王玉秀(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 100年7月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玉秀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玉秀前積欠第三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借款債務,嗣萬泰銀行將其債權讓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資產公司),再由台灣金聯資產公司轉讓予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資產公司),並由匯誠資產公司將該債權讓予聲請人,是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又被繼承人業於民國(下同)100 年7月1日死亡,其死亡後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未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能就被繼承人遺產受償並確保其遺產能獲妥適管理,故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聲請鈞院准予選任被繼承人之配偶即聲請人之另一債務人楊震東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 136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⑴聲請人,⑵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⑶聲請之事由,⑷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親屬會議未依本法第134條第2項或第135 條另為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適用前項之規定;而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王玉秀業於 100年7月1日死亡,並積欠萬泰銀行債務未清償,聲請人嗣經多次債權讓與而取得原萬泰銀行對被繼承人之債權,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未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固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前案查詢索引卡及 100年度司繼字第1735號被繼承人王玉秀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之相關卷宗等可佐,惟聲請人於98年間受讓被繼承人之債權後並未立即通知被繼承人,而係遲至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為通知,其通知自非適法,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尚不得對被繼承人主張具債權人效力,是聲請人仍非被繼承人之合法債權人,然本院考量聲請人既已受讓被繼承人之債權,即就被繼承人遺產具有利害關係,不失為利害關係人,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無不合。

㈡又遺產管理人之選任係屬法院之職權,其職務涉及公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裡遺產事務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而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件聲請人固請求選任第三人即被繼承人配偶楊鎮東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然該第三人年事已高,且其既已對被繼承人遺產拋棄繼承,又與被繼承人同為原債權之債務人,自難期其能妥適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是該第三人實非本件遺產管理人之適當人選。再本件經函詢陳郁芬、周慶順及林瑞成等律師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意願後,僅林瑞成律師表明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林瑞成律師陳報狀等附卷可稽。審酌林瑞成律師不僅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且有法律事務之執行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當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觀公正態度,善盡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責,故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859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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