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6號
- 原告
- 陳俊君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周鵬翔、董惠芬(均已歿)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準此,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周鵬翔、董惠芬分別於民國96年11月30日、102年6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救字第9號卷第17、21頁),而原告乃於103年2月25日具狀起訴,嗣於同年月26日繫屬本院,此有民事起訴狀1份、該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查(見本案卷第6頁),足認於原告起訴時,被告即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是原告既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本件起訴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