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43號
- 再審原告
- 黃曉鐘
- 再審被告
- 王仁男
方珠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1月14日101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確定判決、102年12月25日102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確定判決、102年10月31日10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民事確定判決及102年12月12日102年度簡上字第15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捌佰零伍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略以:
㈠本院民國101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確定判決部分:
⒈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號案件主要之爭點,在於土地究有無侵占之問題,該問題可藉由鑑界為釐清,本院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308號已判決須拆除牆壁,且經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2次鑑界均認有侵占,惟101年度簡上字第5號承審
⒉按共同壁必須係建築主體時產生,且須係經合法登記之建物,不能以微薄之水泥隔板即認係屬共同壁,且共同壁通常應係放置電管、水管,且以磚砌於內部,始能稱為共同壁。惟該案之隔板係故意放置在再審原告之位置,再審原告並無因此享有利益,僅再審被告可因此享有利益。
⒊本案有請承審法官至現場勘驗之必要,即可知原審判決完全錯誤,原審判決違反地政事務所2次鑑定之報告,蓋侵占及地上物為違章之鐵皮屋,與前面正式保存登記之房屋不同,應不得視為共同壁之延伸。又附圖係再審被告所提供,該照片係房屋建造時,由後面拍攝,並無鐵皮屋存在。本案應係再審被告貪小便宜,故意侵占隔壁之空間,其本應將隔板放置在中間,卻反將其放在再審原告處,爰請求法院判決將隔板放在中間,或另側同建隔板。
㈡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確定判決部分:
⒈於100年間,當時國家法令並未就收音機噪音為管制,法院不得以現今之法令,適用於案件發生當時之事實。該案判決理由雖提及噪音管制規定,惟依最新環保局裁示,當時環保局並未管制收音機噪音,且環保局基層人員亦曾說明收音機噪音管制不在其業務範圍內,必須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⒉再審被告自100年1月13日起至同年8月中旬長達7個月期間內,聲音分貝數雖有時低於65分貝,惟收音機噪音於24小時內不斷自空屋傳出,通常人均難以忍受,以現今冷氣噪音在非人為故意下尚須受罰,然再審被告此一惡意整人行為卻不須受罰,自非公平。再審原告身體狀況已從眼疾變化到心血管疾病,此均係受長期干擾所致。
⒊另再審原告因該7個半月之噪音攻擊,致內分泌身體變化,產生視網膜病變,而此種疾病,需要注射眼球7劑,再審原告已注射2劑,尚須注射5劑,因再審原告未注射喪失3劑,而以再審原告須自費3劑費用計算下,再審原告應須支付新臺幣(下同)6萬8,000元費用(計算式:34,000×2),若注射7劑仍未痊癒,再審原告仍須自費支付或長期使用單眼。
⒋又再審原告於100年5月2日凌晨,曾請塩行派出所製作確實有遭惡意干擾之紀錄,惟承審法官並未傳喚塩行派出所所長到庭作證,反傳喚再審被告配偶鄭如絜到庭作偽證,應認承審法官並未以公正心態處理該案。
㈢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民事確定判決部分:
⒈自100年1月13日起至同年8月中旬間,再審被告有以播放收音機方式攻擊再審原告之事實,已為102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案件所確認。再審原告於3個星期內遭受收音機24小時不間斷之攻擊,何以身為受害者之再審原告不能自衛反擊?
⒉該案係再審原告遭設計所致,再審被告於新春時節中對再審原告所為之言語應有教訓人之意,再審原告於不知遭偷錄音狀態下,不堪受激而對再審被告說出「垃圾人」等語,若無再審被告故意以收音機噪音攻擊再審原告,再審原告自無可能說出上開言語。
⒊因再審被告有攻擊在先之行為,再審原告為維護安靜環境所為之行為,應可成立自衛行為,何以反認再審原告須繳納罰金,該案判決違反人性,自非事理之平。
㈣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58號民事確定判決部分:
⒈自100年1月13日起至同年8月中旬間,再審被告有以播放收音機方式攻擊再審原告之事實,已為102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案件所確認。再審原告不得已方以聲音抵制噪音為反擊,目的在求得一個清靜環境,歷經3日之戰鬥,再審被告之母始願關掉收音機,惟其竟以此為由反告再審原告繼續干擾。若無其以收音機干擾,再審原告何須以電話為攻擊?
⒉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58號所為之判決,似認人遭攻擊時不可自衛反抗,必須乖乖等死?再審原告已無他法可為救濟,不得已方以電話反擊再審被告,若認身為受害者之再審原告須受處罰,身為加害者之再審被告卻無事,自有失公平。本件僅係再審原告所為之自衛行為而已。
㈤基上,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26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10號及102年度簡上字第158號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及人性等語。並聲明:請求廢棄上開民事確定判決。
二、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