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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抗告人
即上訴人
陳映蓉

上列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勞動部動力發展署即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本院民國104年3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於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民國103年4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繳交第二審裁判費,然抗告人業已獲准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有明文規定。又按原法院或

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

三、查抗告人已獲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一事,業據抗告人提出本院103年度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1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抗告人前揭所述,洵屬有據,是本院上開裁定,應予撤銷。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同法第490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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