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44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洪鴻恩
- 債務人
- 黃正雄即巨鼎土木包工業
- 債務人
- 林宜君
- 債務人
- 黃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