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21號
103年度選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全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峻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信勇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應屬因非財產權而上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