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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21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福來葉淑儀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21號

                    103年度選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全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峻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信勇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應屬因非財產權而上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2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