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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告
莊福成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被告
郭士銘即豪銘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臺聲字第644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確定,但本院就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請求之工資補償部分漏未判決,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中,係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並依民法第487條規定,請求自民國101年11月1日起至103年9月30日止共23個月之薪資報酬等節,聲請人迄至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皆未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請求工資補償,聲請人既未於本件訴訟中請求工資補償,則本院未就該部分為判決,即無所謂未就聲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之情事,且本院已就聲請人於本件訴訟所為之請求,即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並依民法第487條規定請求薪資報酬之部分為判決,則難認本院就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請求有何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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