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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5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翁淑蕊
債務人
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麗蓉
債務人
張志賢

一、債務人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李麗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①陸拾捌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②肆拾伍萬柒仟柒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債務人張志賢已於民國102年8月23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其送達應向國外為之,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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