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5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翁淑蕊
- 債務人
- 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麗蓉
- 債務人
- 張志賢
一、債務人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李麗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①陸拾捌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②肆拾伍萬柒仟柒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債務人張志賢已於民國102年8月23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其送達應向國外為之,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