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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告
趙仁童
原告
趙仁建
原告
趙仁順
原告
趙柏盛
原告
趙柏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蔡金枝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1,09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遷讓房屋等訴訟,係請求被告遷讓房屋、返還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另以被告拒不遷讓房屋,造成原告對訴外人王文慶有債務不履行之虞,致受有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所失利益之損害。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遷離,又原告並依民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自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參照)。至原告以被告拒不遷讓房屋為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顯與上開請求遷讓房屋、返還不當得利部分,該二項訴訟標的在經濟上係各自獨立,彼此間並無主從競合或選擇關係者,即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800元(參卷附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新化分局函覆之房屋稅現值);另原告請求損害賠償200萬元部分,核定為200萬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合併計算,核定為2,020,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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