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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6號

上訴人
林清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欣萍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6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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