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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0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00號

聲請人
王振芬
聲請人
胡威迪
聲請人
鍾秋齡
上三人聲請人
非訟代理人 陳品菖
相對人
伯特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鍾秋齡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3年7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李鎮名(當時為相對人之公司代表人)於103年4月24日向聲請人王振芬、鍾秋齡及第三人呂秀華借款3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3年7月31日止,李鎮名除於兩造簽立之金錢借貸契約書中表明願提供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為擔保外,並簽發發票日均為103年4月24日,票面金額分別為6,870,000元、3,880,000元、24,250,000元,到期日均為103年7月31日,且均經相對人背書之無記名本票3紙以為擔保,詎前開本票屆期後仍未獲兌現,相對人自應負票據責任。又相對人鍾秋齡業將其抵押債權中之3分之1讓與相對人王振芬、另有3分之1讓與相對人胡威迪,除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外,並已完成抵押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金錢借貸契約書及公證書、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300號│├──┬─────────────────┬─┬────┬──┤│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權利││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安南區 │州北段│1276 │建│1443.17 │全部│├──┼───┼────┼───┼────┼─┼────┼──┤│002 │臺南市│安南區 │州北段│1276-3 │建│672.25 │全部│├──┼───┼────┼───┼────┼─┼────┼──┤│003 │臺南市│安南區 │州北段│1276-4 │建│98.25 │全部│├──┼───┼────┼───┼────┼─┼────┼──┤│004 │臺南市│安南區 │州北段│1276-5 │建│115.25 │全部│├──┼───┼────┼───┼────┼─┼────┼──┤│005 │臺南市│安南區 │州北段│1276-10 │建│119.08 │全部│├──┼───┼────┼───┼────┼─┼────┼──┤│006 │臺南市│安南區 │州北段│1277 │建│91.50 │全部│├──┼───┼────┼───┼────┼─┼────┼──┤│007 │臺南市│安南區 │州北段│1277-1 │建│28.50 │全部│└──┴───┴────┴───┴────┴─┴────┴──┘┌──────────────────────────────┐│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300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號│ │ │ │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1 │19│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層樓房 │55│55│平│全部││ │ │安和路6段129│南區州北│鐵造 │9.│9.│方│ ││ │ │號 │段1276地│ │75│75│公│ ││ │ │ │號 │ │ │ │尺│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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