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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本裁定節本與公示送達公告一併刊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聲請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丞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強
債務人
蔡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業於民國104年7月1日與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交割,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聲請人公司概括承受幸福人壽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並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2項準用第17條規定,此有金管會105年5月27日金管保壽字第00000000000號函為證,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丞鷹實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蔡卉莉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6,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2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丞鷹實業有限公司於102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38,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4年4月15日止。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38,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擔保品提供約定書、借款借據、借款合約書、連帶保證書、貸款催繳通知書、通知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影本各1件、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4件、土地登記謄本9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廳之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廳之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 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麻豆區 │溝子墘段│426-1 │(空白)│409.00 │全部 │├──┼───┼────┼────┼───┼───┼────┼────┤│002 │臺南市│ 麻豆區 │溝子墘段│426-2 │建 │272.00 │全部 │├──┼───┼────┼────┼───┼───┼────┼────┤│003 │臺南市│ 麻豆區 │溝子墘段│426-20│建 │46.00 │全部 │├──┼───┼────┼────┼───┼───┼────┼────┤│004 │臺南市│ 麻豆區 │溝子墘段│426-21│建 │142.00 │全部 │├──┼───┼────┼────┼───┼───┼────┼────┤│005 │臺南市│ 麻豆區 │溝子墘段│428-1 │道 │267.00 │8分之1 │├──┼───┼────┼────┼───┼───┼────┼────┤│006 │臺南市│ 麻豆區 │溝子墘段│428-3 │道 │12.00 │8分之1 │├──┼───┼────┼────┼───┼───┼────┼────┤│007 │臺南市│ 麻豆區 │溝子墘段│428-5 │道 │7.00 │全部 │├──┼───┼────┼────┼───┼───┼────┼────┤│008 │臺南市│ 麻豆區 │溝子墘段│428-7 │道 │1.00 │全部 │├──┼───┼────┼────┼───┼───┼────┼────┤│009 │臺南市│ 麻豆區 │溝子墘段│428-8 │道 │7.00 │全部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 ││ │號│ │ │ │ │ │ │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 │├──┼─┼──────┼────┼────┼─┼─┼─┼─┼─┼─┼───┤│001 │22│臺南市麻豆區│臺南市麻│4層樓房 │27│27│27│27│11│平│全部 ││ │5 │總榮里總爺庄│豆區溝子│SR.C.造 │4.│9.│9.│8.│12│方│ ││ │ │48之1號 │墘段426-│ │93│13│13│81│.0│公│ ││ │ │ │2、426-2│ │ │ │ │ │0 │尺│ ││ │ │ │1、428-5│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頂│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突│ │ │建築│ │ │ ││ │號│ │ │ │ │ │ │ │出│ │單│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 │├──┼─┼──────┼────┼────┼─┼─┼─┼─┼─┼─┼─┼──┼─┼─┼───┤│002 │23│臺南市麻豆區│臺南市麻│4層樓房 │24│24│24│23│11│98│平│SR.C│85│平│全部 ││ │3 │總榮里5鄰總 │豆區溝子│SR.C造 │7.│7.│7.│5.│.4│8.│方│造 │.5│方│ ││ │ │爺庄48之3號 │墘段426-│ │22│22│22│79│2 │87│公│ │6 │公│ ││ │ │ │1地號 │ │ │ │ │ │ │ │尺│ │ │尺│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8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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