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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邱林緞
聲請人
邱資堯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振庭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瓊霞
聲請人
陳昵
共同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相對人
黃金雲
相對人
邱慧玲
相對人
邱鏸玉
相對人
邱惠貞
共同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陳玄儒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提出反訴,主張相對人等占有系爭土地之事實,進而向相對人黃金雲主張受有相當於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相對人訴訟代理人當庭有表示對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上開主張不爭執,但因筆錄未記載,未避免日後相對人又翻異,徒生爭執,爰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法庭錄音內容非僅當事人之錄音資料,亦包括其他在場陳述人員之錄音資料,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而提供拷貝上開錄音資料亦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該法第16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爰參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款之規定,明定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意者,始得請求付費交付錄音光碟,以資周全。而所謂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並不包含依法執行公務之人員,例如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書記官、通譯、庭務員等。又法庭錄音光碟內容涉及他人個資,是聲請人聲請交付,仍應有正當理由。爰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明定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以避免浮濫。據此,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上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經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且經法院審核認為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方得准許。

三、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請求償還費用事件104年1月6日下午3時30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提出相對人同意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書面,且經本院發函詢問相對人,相對人具狀表示不同意本院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有104年3月2日民事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