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
- 抗告人
- 許進文
- 代理人
- 周于舜律師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蘇志成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代理人
- 何新台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飛宏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之抗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