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

更生事件之抗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李昆南王獻楠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

抗告人
許進文
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之抗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之抗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