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8號
- 抗告人
- 郭秋宏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參加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所為之105年度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8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參加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所為之105年度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