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5號
- 原告
- 陳昱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意萱等16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金額,亦未繳納裁判費,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不符,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表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金額,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5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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