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88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88號

被上訴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羅淑枝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以105年度救字第10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嗣經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40號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050元由被上訴人負擔,因不得上訴而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又本件訴訟既經確定,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9,8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1,830元,且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被上訴人負擔,是本件被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30元;且應依上開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8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