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游翠娜、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怡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吳政、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苙家、滙豐、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林雪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孟芳、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債 務 人 游翠娜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吳政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孟芳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當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6,538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 金3,396元)、第2期至第6期每期清償16,522元(含分期清償 之保單解約金3,380元)、第7期至第66期每期清償19,309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3,380元)、第6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22,096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3,380元),並於每年 度2月份當期增加清償各項獎金13,233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1,469,662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 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工作日數22日,每日工時8小時,採月薪制計薪,除本薪外, 另有專業津貼及伙食津貼,惟無全勤獎金,每日約加班1至 2小時,有年終、端午及中秋獎金,績效獎金則須視公司營 運狀況而定,債務人每月實領收入為30,164元(已含本薪、 專業津貼、伙食津貼及加班費,並已扣除勞保費637元、健 保費426元及福利金105元),有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106年7月21日萬總字第106230號函及所附債務人105年1月至106年6月薪資明細、債務人106年8月1日民事補正狀等 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之長女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雖已成年 ,惟其現就讀日間部大學四年級,課餘時間有限,無法工作自給,則於其預定畢業(107年6月)之前,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債務人長子王△綸(民國00年0月00日生)則尚未成 年,目前就讀高職二年級,畢業後仍有繼續升學計畫,則於王△綸大學畢業前,亦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審酌債務人配偶乙○目前在私人公司任職,月收入約4萬9千多元,其名下有多筆土地,多數雖為持份,然仍有相當數額,堪認乙○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明顯優於債務人,是本件債務人主張與配偶協議由債務人每月支出每名子女2,787元扶養費用,餘則 由配偶全數承擔乙事,應屬合理,此亦有債務人及其配偶、子女戶籍謄本、104年至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債務人106年8月1日民事補正狀及所附子女學生證 影本等附於本卷可憑。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7,022元(自第7期起降至14,235元,並自第67期起再降至11,448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中所開支總額18,190元,扣除列載每名子女每月2,787元扶養費用後,尚有餘額12,616元,然其中637元為勞保費、426元為健保費、105元則為福利金,前揭費用均係債務人維繫基本勞動條件及健康生活之必要開支,並於發薪時即遭預扣,故債務人實際上可支配之開支僅為11,448元,有說明之必要),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 福利部公告之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 財政部公告之106年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8,782元【11,448+( 7,334÷2)×2=18,782】,堪認債務人酌留 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另同意於每年度2月份當期增加清償 年終、端午及中秋獎金約二分之ㄧ數額(即13,233元)。其復願將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等值金額243,376元全數提列用以清償(共分72期清償,第1期當期清償金額為3,396元,第2期至第72 期則每期清償3,380元),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0日壽字第1060159653號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12日(106)三法字第00833號函、債務人106年10月16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與2001年出廠,使用年限甚久,迄今殘值甚微之汽車乙台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3年 至105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 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243,376元(即保單解約金)。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637,384元(計算期間:104年5月起至106年4月止;計算基準:債務人104、105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288,617元、314,284元,另自106年1月起至4月止之各月收 入總額則為130,689元;計算式:288,614元×8/12+314,284 +130,689=637,384元),有債務人104、105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7月24日函及所附債務人106年1月至4月薪資表附卷可 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441,116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105及106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869元+( 7,083÷2)×2 〉×8+〈11,448元+( 7,083÷2)×2〉×12+〈11,448元+( 7,334÷2)×2〉×4=441,116】,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196,2 68元(637,384-441,116=196,268)。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469,662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 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更生方案條件,而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具狀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內容,其中關於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僅提列各項獎金二分之一數額用以清償,難認已達盡力清償程度,應提高清償比例至五分之四。且債務人除月薪外,另有加班收入,其明顯隱匿未報,心態可議;債務人長子已成年,長子亦將於方案履行期間內成年,當應於渠等成年後即剔除扶養費用,並將等值金額用以清償債務,方得謂盡力清償;債務人似有刻意減損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狀況,應予釐清;又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23.86%,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計薪方式採月薪制,每月工作日數22日,每日工時8小時 ,每日加班1至2小時,除本薪外,另有專業津貼及伙食津貼,惟無全勤獎金,另有年終、端午及中秋獎金,債務人每月實領收入為30,164元(已含本薪、專業津貼、伙食津貼及加 班費,並已扣除勞保費637元、健保費426元及福利金105元),有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21日萬總字第106230號函及所附債務人105年1月至106年6月薪資明細等件在卷足稽,堪認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加班費及各項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部分債權人指摘債務人隱匿加班費收入等語,顯屬無據。另考量債務人於所提更生方案中之各項開支明細本僅為預估數額,而方案履行期間長達6年,倘期間遇 有突發狀況,債務人於扣除提撥各項獎金二分之一數額後之餘額當可作為因應突增開支之來源,避免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綜上,債權人尚不得單純僅以債務人未將至少五分之四比例之各項獎金用以清償債務,即指摘債務人有未符盡力清償要件。 ㈡又部分債權人以債務人長子及長女已成年或即將成年為由,遂要求債務人剔除渠等扶養費用之提列。然衡酌我國青年學子接受高等教育比例極高,而大學教育預定學制多為4年, 畢業當須休畢相當數量學分,平均核算結果,學子每星期上課時數須達20多至30小時,更遑論部份科系學生尚需利用課餘進行實驗或成品製作等情。則自時間角度觀察,實難期待學子得利用零碎時間獲取打工機會,且學子縱於寒暑假期間進行打工,惟所得數額對照當今大學學費高漲、一般物價消費水準上漲等狀況,明顯無足支應學子學費及生活雜費支出,是債務人主張於長子及長女大學畢業前之期間仍須受其扶養等語,要屬合理。部分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再降低支出並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㈢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名下保單解約金及各項獎金相當數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部分債權人以清償成數多寡、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等情由,主張債務人未盡力清償,顯無可採。至於,另有債權人指摘債務人刻意質借減損名下保單解約價值狀況乙事,經本院向各保險公司查詢結果,債務人除曾在103年5月間以名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進行借款外,再無其他借款紀錄。且核前揭保單借款日期距今甚為久遠(已非開始更生前兩年 內),而保單本係債務人財產一部,則債務人以保單借款作 為資金調度使用之行為,尚無逾情之處,此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0日壽字第1060159653號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12日(106)三法字第00833 號函等件在卷可參,是債權人前揭債務人減損財產價值之指摘,亦屬無據,併此說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分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1)第1期:當期清償新臺幣16,538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3,396元),共1期。 │ │(2)第2期至第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6,522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3,380元),共5期。 │ │(3)第7期至第6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9,309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3,380元),共60期。 │ │(4)第6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2,096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3,380元),共6期。 │ │(5)各項獎金:於每年度2月份當期增加清償,每期清償新台幣13,233元,共6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 │ )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158,765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1,469,662元 │ │5、清償成數:23.86%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 第1期 │ 第2期 │ 第7期│ 第67期 │各項獎金│ │ │ │ │ │ │(共1期) │至第6期 │至第66│至第72期│(共6期) │ │ │ │ │ │ │ │(共5期) │期 │ (共6期)│ │ 6年總清償額│ │ │ │ │ │ │ │(共60 │ │ │ │ │ │ │ │ │ │ │期) │ │ │ │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 337,163 │ 5.47% │ 905 │ 904 │ 1,056│ 1,209 │ 724 │ 80,383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二 │國泰世華商業│ 487,861 │ 7.92% │ 1,310 │ 1,308 │ 1,529│ 1,750 │ 1,048 │ 116,37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三 │臺灣銀行股份│ 327,632 │ 5.32% │ 880 │ 879 │ 1,027│ 1,176 │ 704 │ 78,175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四 │兆豐國際商業│ 117,789 │ 1.91% │ 316 │ 316 │ 369│ 422 │ 253 │ 28,08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五 │遠東國際商業│ 301,149 │ 4.89% │ 809 │ 808 │ 944│ 1,080 │ 647 │ 71,851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六 │安泰商業銀行│1,905,027 │ 30.93% │ 5,115 │ 5,110 │ 5,972│ 6,834 │ 4,093 │ 454,54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七 │臺灣新光商業│ 504,819 │ 8.2% │ 1,356 │ 1,355 │ 1,583│ 1,812 │ 1,085 │ 120,493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八 │甲○(台灣)商│ 618,505 │ 10.04% │ 1,660 │ 1,659 │ 1,939│ 2,218 │ 1,329 │ 147,577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九 │滙誠第二資產│ 12,115 │ 0.2% │ 33 │ 33 │ 39│ 44 │ 26 │ 2,95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十 │良京實業股份│ 166,391 │ 2.7% │ 447 │ 446 │ 521│ 597 │ 357 │ 39,661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十一│新光行銷股份│ 20,479 │ 0.33% │ 54 │ 55 │ 64│ 73 │ 44 │ 4,871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十二│台北富邦商業│ 576,776 │ 9.37% │ 1,550 │ 1,548 │ 1,809│ 2,070 │ 1,240 │ 137,69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十三│日盛國際商業│ 262,412 │ 4.26% │ 704 │ 704 │ 823│ 941 │ 564 │ 62,63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十四│玉山商業銀行│ 160,042 │ 2.6% │ 430 │ 429 │ 502│ 575 │ 344 │ 38,20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十五│元大國際資產│ 360,605 │ 5.86% │ 969 │ 968 │ 1,132│ 1,295 │ 775 │ 86,149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合 計 │ 6,158,765│ 100% │16,538 │16,522 │19,309│ 22,096 │13,233 │1,469,662 │ │ │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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