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號
- 原告
- 陳昱元
- 被告
- 楊意萱
蘇正賢
蘇清恭
夏金郎
羅心芳
范文豪
黃朝貴
張斗輝
張文政
陳玉萍
黃昆廷
柯勝峰
莊家政
陳信雄
蔡清籐
蔡璋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金額,亦未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表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補字第875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25頁),原告雖曾於105年12月13日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5年12月27日以105年度救字第119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應依規定表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金額並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31頁、第32頁;本院卷第6頁、第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