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62號
- 上訴人
- 楊宸緯即楊耀維
- 被上訴人
- 謝發謂即謝燿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5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已明訂。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所適用。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收受本院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544號民事簡易判決(下稱原審判決)後,雖已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月22日以民事聲明上訴狀就原審判決向本院合法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前揭聲明上訴狀之內容,僅載明對原審判決不服,但並未表明其對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即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其上訴理由為何。經本院於108年1月9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於上訴狀所陳報之址即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及上訴人之戶籍址即臺南市○○區○○街000號6樓之7,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