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0號
- 原告
- 黃明珠
- 被告
- 中國金剛乘學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之訴,係屬財產權之訴訟,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150萬元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應繳納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