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9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聲字第91號

聲請人
陳文禎
相對人
趙慶華

未成年子女 陳秉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既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再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經查,本件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74號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70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程序費用在案,而上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業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等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其中證人旅費新臺幣伍佰元部分業據聲請人代理人當庭交付予證人,不在本件審酌範圍)。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爰確定程序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9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