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2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7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9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玄淑
代理人
李明峰
相對人
盟藝實業有限公司(廢止)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法定代理人
楊秀蓮
法定代理人
高美雲
法定代理人
黃國勛
法定代理人
黃明順
相對人
黃明順

      黃國勛

      高美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二年度存字第六四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佰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受擔保利益人於受通知後一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或未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 106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提供擔保金為假扣押之執行後,就所欲保全之債權未提起本案訴訟,如未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 133條規定,於假扣押之標的交付執行時,仍可受分配,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不當所受之損害,可能繼續發生,故在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於執行程序分配終結確定未受分配前,尚難認與前揭條文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48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6,000,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02年度存字第64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業經本院 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71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茲因假扣押執行標的業經他案調卷拍定,訴訟已終結,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可為終結。且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又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79條及第113條定有明文。相對人盟藝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9月10日經主管機關以府經工商字第1030305645號廢止登記在案等情,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揭公司法之規定,故應以全體股東即黃明順、黃國勛、楊秀蓮、高美雲、黃瓊儀為清算人,而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488號假扣押裁定、本院 102年度存字第640號提存書、本院 106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5號民事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75號限期行使權利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案件等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茲因該假扣押執行標的業經他案(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7248號、102年度司執字第115553號、104年度司執字第76356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 132476號強制執行事件)調卷拍賣並分配價金完畢,聲請人並已提出執行名義領取分配款,則原假扣押執行程序已歸終結,聲請人並聲請本院 106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5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揆諸上開說明,可謂本件已訴訟終結。聲請人聲請本院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