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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寶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珍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8,818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4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588萬元,參之上開規定,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基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18元,迄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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