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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0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0號

原告
黃明珠
被告
中國金剛乘學會
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之訴,係屬財產權之訴訟,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150萬元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應繳納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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