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再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再審相對人 林群雄
林小梅
林美鈴
林炳雄
林彰泰
林媛貞
林曼麗
蔡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108年度家聲抗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6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裁定限再審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於108年12月6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