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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再字第5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許蕙蘭盧亨龍楊佳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再審相對人 林群雄

      林小梅

      林美鈴

      林炳雄

      林彰泰

      林媛貞

      林曼麗

      蔡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108年度家聲抗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6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裁定限再審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於108年12月6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蕙蘭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楊佳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再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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