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號
- 原告
- 學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吉
- 被告
- 乾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慰親
- 被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萬32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9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