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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告
巨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告
弘業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濟業
被告
鼎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淵
被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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