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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6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田玉芬

上訴人
即被告
郭清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順風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71,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67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