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清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順風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71,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