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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全聲字第5號

請求撤銷扣押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請人
楊道鎰
相對人
涂王孟慈

      陳柏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所為之107年度事聲字第8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以107年度事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此有上開案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核與首揭規定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全聲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扣押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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