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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桂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劉桂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利息:                       │ ├──┬───────┬─────┬──────┬──────┬───────┤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001 │新臺幣72206元 │ 劉桂利 │民國95年3月2│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 │  │       │     │3日     │31日    │1       │ │  │       │     ├──────┼──────┼───────┤ │  │       │     │民國104年9月│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15 │ │  │       │     │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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