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兆順
-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桂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劉桂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利息: │ ├──┬───────┬─────┬──────┬──────┬───────┤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001 │新臺幣72206元 │ 劉桂利 │民國95年3月2│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 │ │ │ │3日 │31日 │1 │ │ │ │ ├──────┼──────┼───────┤ │ │ │ │民國104年9月│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15 │ │ │ │ │1日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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