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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劉桂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利息: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206元 │ 劉桂利 │民國95年3月2│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3日 │31日│1 ││││├──────┼──────┼───────┤││││民國104年9月│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15 │││││1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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