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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債務人
王進和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簡曼純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黃盈誠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李子元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附卷可稽。而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財產為清算財團財產,其並已就名下保單解約金及股票解交等值金額款項(共計新台幣13,117元)至本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8年2月21日民事陳報狀、同年4月17日更正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30日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27日函等件在卷足憑。是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前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13,117元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108年4月9日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財   產   清    冊      │  處  分  方  式    │
  ├──┼──────────────┼──────────┤
  │ 一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由債務人解繳等值金額│
  │    │解約金10,862元。            │至本院,由本院逕予分│
  ├──┼──────────────┤配。                │
  │ 二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33 │                    │
  │    │股(現值為2,25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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