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 債務人
- 王進和
- 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代理人
- 陳麗智
- 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代理人
- 黃良俊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黃怡玲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簡曼純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代理人
- 何新台
- 債權人
-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 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亮
- 代理人
- 陳信華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進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代理人
- 黃盈誠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理人
- 李子元
- 債權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附卷可稽。而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財產為清算財團財產,其並已就名下保單解約金及股票解交等值金額款項(共計新台幣13,117元)至本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8年2月21日民事陳報狀、同年4月17日更正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30日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27日函等件在卷足憑。是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前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13,117元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108年4月9日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財 產 清 冊 │ 處 分 方 式 │ ├──┼──────────────┼──────────┤ │ 一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由債務人解繳等值金額│ │ │解約金10,862元。 │至本院,由本院逕予分│ ├──┼──────────────┤配。 │ │ 二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33 │ │ │ │股(現值為2,25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