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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戴誠志、尚瑞強、吳統雄、李明新、平川秀一郎、郭明鑑、程耀輝、周添財、陳嘉賢、莫兆鴻、王裕南、林志亮、郭文進、張兆順、宋耀明、林樹旺

  • 原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麗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良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怡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簡曼純花旗何新台?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信華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盈誠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子元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進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債 務 人 王進和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盈誠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李子元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附卷可稽。而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財產為清算財團財產,其並已就名下保單解約金及股票解交等值金額款項(共計新台 幣13,117元)至本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8年2月21日民事陳報狀 、同年4月17日更正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月30日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27日函等件在卷足憑。是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前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13,117元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108年4月9日通 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 │編號│ 財 產 清 冊 │ 處 分 方 式 │ ├──┼──────────────┼──────────┤ │ 一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由債務人解繳等值金額│ │ │解約金10,862元。 │至本院,由本院逕予分│ ├──┼──────────────┤配。 │ │ 二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33 │ │ │ │股(現值為2,25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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