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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號

原告
學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
被告
乾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慰親
被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萬32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9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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