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 原告
- 巨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龍
- 被告
- 弘業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濟業
- 被告
- 鼎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淵
- 被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被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